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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诸国政府对“安乐死”的政策

2007-03-14 06:50 阅读(?)评论(0)

  欧洲诸国政府对“安乐死”的政策

世界上无论哪个肤色人种,只要是人类都希望自己长寿。然而,生、老、病、死,此乃人生规律无法抗拒,所不同者是有的寿长,有的早亡而已。

孔老夫子说:“老而不死是为贼”,这句话有些难听,但这是实情。老而不死者,对社会、对家人、对自己都成为一种负担。为了不想增加这些负担,一些患了绝症的病人,就想了却此生,故有“安乐死”的要求。

“安乐死”一词的来源和发展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17世纪,“安乐死”重新出现在哲学家弗朗西斯的笔下,其含义与过去一样。“安乐死”的现代含义于19世纪末开始在欧洲出现,当时是因为受到了优生学的影响。直至1960年,具有现代社会内涵的“安乐死”才被正式确立,它用来表示缩短那些无法治愈病人的痛苦。

中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欧洲諸国对“安乐死”的做法

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由此引发了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

近年民意调查显示,大多数欧洲人对“安乐死”持赞同态度,但这个问题在欧洲各国的法律中却处在一个“灰色地带”。

瑞士

在瑞士,主动帮人去死是违法的,被动地协助他人自杀却不受处罚。但主动与被动的界线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说明。一些组织利用这些法律上的盲点,灵活运用其“安乐死”的手段。

英国

 “安乐死”在英国是违法的。不过在1993年和1994年,法院允许医师得以决定结束以人工方式维生的病人生命。1996年,苏格兰一名病人“被许可得以死亡”。甚至在2000年的7月间,英国高等法院也针对一名十九个月大的重症男孩做出“医院不应无限期延长生命”的判决。

意大利、梵谛冈

在宗教影响较大的国家,如意大利、梵谛冈,都对安乐死持坚决反对的态度。罗马天主教廷甚至曾公开抨击荷兰的安乐死法案。

俄罗斯和德国

另外,除了俄罗斯反对安乐死外,德国亦强烈谴责安乐死法律。德国对于安乐死的反应较其它欧洲国家强烈,似乎反映出德国人对希特勒于1939年至1941年间对大约十万名身体或心理有残缺的男女和儿童执行安乐死仍心有余悸。

法国

在法国,安乐死是违法的。不过法律区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前者视同蓄意造成死亡、视为谋杀;后者则为“放弃治疗”,视同为拒绝以医疗延长病人的生命。

法国上下对“安乐死”有不同的看法,历时3年的争执终于有了一个并不明确的定论: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安乐死”,但总前提则仍然将“安乐死”视为“非法行为”。这等于给法国的安乐死解除了禁锢,尽管只是开了一个小小的口子。

例子一:. 因“安乐死”引发的官司在法国时有发生。2000年9月,一位名叫樊尚·昂贝尔的青年遭遇车祸后瘫痪。3年后,他在母亲玛丽·昂贝尔和肖苏瓦医生的帮助下实施了安乐死。这一事件曾引发激烈争论,玛丽与肖苏瓦医生最终被免予起诉。

例子二2003年8月,经波尔多圣阿斯蒂埃医院外科医生洛朗丝· 特拉穆瓦同意,护士尚塔尔·夏奈尔给65岁的癌症病人波莱特·德律埃注射了致命的钾。德律埃是特拉穆瓦医生之姐的婆婆。
原告律师说,给病人注射钾一事没有获得病人亲属的一致同意。特拉穆瓦则辩解称,病人向她提出了“安乐死”的要求,她作为主治医师是在尽自己的责任。
夏奈尔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两名医务工作者都应被无罪释放。他说,已有约5万人公开支持特拉穆瓦和夏奈尔。

从上面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法国政府对如何实施“安乐死”,已一只眼开,一只眼闭,有松动的余地。

虽然这样,但“安乐死”的争论仍然不断。近日,有二、三千名医生和护士上街游行,抗议有人著书提倡“安乐死”,要求政府不要放松“安尔死”政策。但是近日又有2143名医护人员联合签名,请求法官在一宗正在开审的控诉中,不要对执行“安乐死”的一名护士与医生定罪。

近年在欧洲国家中,只有荷兰与比利时两国批准“安乐死”。

荷兰

荷兰的国会众议院于2000年11月28日,通过“安乐死”以及医师助死法案,并在2001年4月10日于参议院让“安乐死”合法化。并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行“安乐死”法。因此,荷兰是目前全球第一个准许“安乐死”的国家。
荷兰每年有4000人死于所谓“合法化死亡”。但是现在有许多老年人担心他们在医院会被医生“杀死”。因此,老年人和病人移居到国外的情况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出现。现在的老年人越来越不相信为他们治病的医生,甚至对他们自己的亲属也越来越不相信。他们单独或结伴穿越边境,逃往国外——主要是德国,以免受“安乐死”。

比利时

2002年9月23日,比利时议会通过“安乐死”法,随即正式开始实行。医生只要严格按照实施“安乐死”的有关规定行事,将不会受到刑事追究。

2003年6月,比利时的法律制订者们宣布了他们起草的一份有关该国安乐死补充法案的计划,允许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辅助性自杀。因此,法律后来规定“安乐死”由18岁降低为16岁。

比利时对实行“安乐死”有非常严格的条件规定:提出“安乐死”申请的病人必须是成年人。在提出要求“安乐死”时,必须有清醒的意识能力,在没有外界的压力下,经过深思熟虑的反复考虑后,完全自愿地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必须患有不治之症,经过长期医疗无效,无法承受肉体和精神上折磨。

          陈湃编写  2007年3月13日于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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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修改于 2007-03-18 19:33    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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